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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凤先与刘丰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凤先,刘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邹凤先,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出租车司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丰收,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邹凤先与被执行人刘丰收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邹凤先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鄂11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再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