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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柯长青、马晓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青,马晓兵,黄新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柯长青,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马晓兵,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黄新环,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柯长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晓兵、黄新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已书面确认收到该协议的执行款项,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6)冀11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