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75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敦化市阳光城三期。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振,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玉军,住敦化市。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