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郭晓艳与张旭东、郭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艳,张旭东,郭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艳,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郭立娟,女,1985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分行昭乌达南路支行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郭晓艳与张旭东、郭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旭东、郭立娟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2民初字第63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郭立娟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立娟的银行账户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郭立娟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