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娜、海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海兴成,天津市昌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是台里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海兴成。被执行人天津市昌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是台里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19821428元。本院受理后,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轮候查封,车辆已被查封抵挡,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等。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海兴成名下房产及车辆查封底档,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