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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桂坪与郑泽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坪,郑泽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郑桂坪,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被执行人郑泽堂,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700元,并承担执行费91元。执行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