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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宝霞、付清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霞,付清辉,刘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异30号案外人:傅何平,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宝霞,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付清辉,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刘美蓉,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康山村岭下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10718406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宝霞与被执行人付清辉、被执行人刘美蓉借款合同纠纷一中,案外人傅何平对本院冻结傅何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账户(62×××62)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傅何平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傅何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佐玉审判员  梁惠娜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