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为卓越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为卓越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682号原告深圳市科为卓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凤塘大道福洪工业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79386G。法定代表人董志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二栋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0067Q。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为卓越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为卓越模具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海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