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友浪、赖满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友浪,赖满娣,陈铭钦,赖任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46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楠,男,系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赖友浪,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满娣,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铭钦,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任贤,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友浪、赖满娣、陈铭钦、赖任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文娟(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