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建强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强,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652号原告韩建强,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李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强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勋审 判 员 赵旭梅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繁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