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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建强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强,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652号原告韩建强,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李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强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勋审 判 员  赵旭梅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繁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