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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美勤与鲁淑维、张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勤,鲁淑维,张秋芝,丁华敏,郭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91号原告:赵美勤,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鲁淑维,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张秋芝,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丁华敏,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郭建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原告赵美勤与被告鲁淑维、张秋芝、丁华敏、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美勤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