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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梅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湖北金希澳服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湖北金希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202号原告:黄梅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柳亚飞,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金希澳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应诉,提出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原告黄梅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被告湖北金希澳服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梅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泽金审判员  桂 彦审判员  柯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