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李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李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961号罪犯杨李芬,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1999)温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李芬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1999年7月20日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30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杨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罪犯杨李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李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