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西保利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保利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72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保利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的: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北灵保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原国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蔡园镇新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保利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