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中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中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308号原告: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21968185(1-1)。法定代表人:许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太,男,汉族,1065年12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中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安徽楚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