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普洱市思茅区永顺建材租赁站与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市思茅区永顺建材租赁站,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永顺建材租赁站(营业执照注册号:532701600104981)。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老思澜路打靶场门口。经营者汪祖翁。被执行人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向阳。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永顺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永顺建材租赁站租赁费及利息961682.2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648.50元、申请执行费12083.00元。但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普洱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98041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