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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童启钟与朱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启钟,朱正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255号原告:童启钟,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童启钟与被告朱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正军支付劳务费851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劳务费主张金额暂变更为11115元。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启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启钟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童启钟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