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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韩某某1、韩某某2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韩某某1,韩某某2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24号原告: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店面经理。被告:韩某某1,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韩某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1、韩某某2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爱尚房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