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武与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748号原告:刘武,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电工,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红,女,1968年8月4日,汉族,无职业,住址。(系原告妻子)被告: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113号1-2层。法定代表人:郑广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与被告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9元,收取50元,退还7,9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丽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鸿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