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召军与李艳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23号原告:崔召军,男,汉族,1956年9月9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彬,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召军与被告李艳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召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召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召军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