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蓉、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蓉,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监4号原审原告杨蓉,女,生于1975年12月1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蔡益斌,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048-5。法定代表人季祥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杨蓉诉原审被告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清华审判员  谢 飞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琼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