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义平与刘世英、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平,刘世英,刑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31号之一申请人赵义平,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世英,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刑彩虹,曾用名邢彩虹,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赵义平诉刘世英、邢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世英、邢彩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义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世英、邢彩虹银行存款1926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