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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董其岳、王惠芬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财保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其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王惠芬,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王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09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在被申请人王惠芬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红茅山路128号红茅山北苑18幢901室不动产。申请人董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惠芬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55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平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无书记员  翁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