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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坤与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103民初6802号原告:杨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宇鑫,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兵。原告杨坤诉被告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跃龙、龚建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杨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被告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宇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被告王建兵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坤因提供劳务受害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王建兵于2017年7月25日前向原告杨坤赔偿25000元;二、原告杨坤因提供劳务受害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向原告杨坤赔偿25000元(该款不包括长沙千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三、原告杨坤就2015年12月8日因切割机切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再向二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四、原告杨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杨坤自愿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江跃龙人民陪审员  龚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