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1661号原告:周某1,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周某2,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杨某,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周某2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1、周某2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由周某1、周某2负担。审 判 长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