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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1661号原告:周某1,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周某2,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杨某,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周某2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1、周某2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由周某1、周某2负担。审 判 长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