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池贵宇与被告孙党龄、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贵宇,孙党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295号原告:池贵宇,男,2001男7月8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池长亮,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满族。被告:孙党龄,男。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路东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贵宇与被告孙党龄、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