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行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施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施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3行初128号起诉人唐施烨,女,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唐施烨的行政起诉状,以“张家港市教育局、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请求事项为:“判决撤销张家港市教育局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布的《2017年张家港市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简章》。”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撤销张家港市教育局和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招生简章,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施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