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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郡营业部与王宇峰、龚沁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郡营业部,王宇峰,龚沁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88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邦街899号5栋1楼101号。负责人:何世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宇峰,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龚沁春,女,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郡营业部诉被告王宇峰、龚沁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郡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郡营业部诉被告王宇峰、龚沁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