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苏亚、刁玉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苏亚,刁玉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7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主要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亚男,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刁玉霞,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主要负责人:董继松,行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告苏亚男、刁玉霞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人保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