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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吉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吉祥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020号原告:陕西吉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法定代表人计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临潼区新市正街7号。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吉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