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凡,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凡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赵凡事先躲藏在陆良县城中兴北路张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当日23时许,被告人赵凡将手机维修店隔墙上的木板打通一个洞钻到李某经营的贤华通讯店,盗窃了价值人民币8520元的手机四部和现金人民币501元后又回到手机维修店躲藏,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凡趁张某外出时携带所盗财物逃离。破案后,赃物已追退失主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予以证实。另有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栩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