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孔凡花、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凡花,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凡花,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庆磊,男,汉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华,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孔凡花因与被申请人孔庆磊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凡花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原审认定孔凡花承诺向孔庆磊还款不符合事实。孔凡花向孔庆磊出具借条系在被胁迫、无奈的情况下出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中孔庆磊主张本案借款人是孔凡花,并提供孔凡花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孔凡花虽称其只是经手人,但其出具借条的时间在孔庆磊与绿园公司的借款合同到期后,且借条上明确载明还款时间,孔凡花亦认可孔庆磊与绿园公司的借款合同为其持有,结合孔凡花将其车要回,为孔庆磊出具借条的行为,原审认定孔凡花向孔庆磊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其承诺向孔庆磊还款,并无不当。孔凡花称其向孔庆磊出具借条系在被胁迫、无奈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没有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亦未在出具借条一年内申请撤销,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孔凡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凡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