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乔成彬、齐文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成彬,齐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成彬(外号大虎),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00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1月9日被减刑释放;2004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减刑释放。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齐文杰,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6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旭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乘坐公共汽车来到邹城市看庄镇孙看村,被告人齐文杰在院外望风,被告人乔成彬翻墙进入赵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铂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玉溪香烟两条、利群香烟一条,现金200余元。经邹城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035元。2、2016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乘坐公共汽车来到邹城市石墙镇白山村,二人用携带的铰钳铰断段某家大门门锁后进入院内。被告人齐文杰在院内望风,被告人乔成彬用铰钳铰断堂屋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发现有价值物品,随后二人离开。综上,二人共入户盗窃两起,窃得钱财总价值5200余元。2016年12月18日晚22时许,邹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济宁市市中区一路边旅馆内,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乘坐公共汽车来到邹城市看庄镇孙坎村,被告人齐文杰在院外望风,被告人乔成彬翻墙进入赵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铂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玉溪香烟两条、利群香烟一条,现金100余元。经邹城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03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日中午11点多,其锁好大门,没锁屋门出去。12点多一点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不到200元现金,还有一个白金项链价值约5000元,一个白金镶钻石的戒指价值约1800元、还有两条玉溪、一条利群香烟。2、被告人乔成彬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底左右,在看庄镇东边的一个村子的一家两层楼的家里,齐文杰在外面看人,自己翻墙进入院内,后进入屋内盗窃一百多块钱,一个戒指、一条项链,三条香烟(其中两条玉溪、一条利群),认为戒指、项链是假的,盗窃后扔到104国道边上的沟中了。香烟也觉得是假的,也扔了。3、被告人齐文杰供述证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乔成彬从后墙爬进一家的院子,齐文杰在外面望风。过了约三五分钟,乔成彬就出来了,手中提着东西,用塑料袋装着。等到了南北大路路口,齐文杰才发现是香烟,其中利群香烟一条左右,两条玉溪香烟。其没看到乔成彬偷其他的东西。后来,乔成彬的朋友说香烟是假的,乔成彬就把烟扔了。4、监控截图证实: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在看庄镇孙庄村入室盗窃后,提着红色塑料袋离开。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白金项链价值3090元、钻石戒指价值1350元、玉溪香烟价值460元、利群香烟价值135元,合计价值5035元。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邹城市看庄镇孙看村赵某家被盗现场情况及在现场提取利群牌烟头。7、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赵某家被盗现场外围地面的烟头检出人脱落细胞支持为被告人乔成彬所留。二、2016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乘坐公共汽车来到邹城市石墙镇白山村,二人用携带的铰钳铰断段某家大门门锁后进入院内。被告人齐文杰在院内望风,被告人乔成彬用铰钳铰断堂屋防盗窗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发现有价值物品,随后二人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证言、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庭前供述、监控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的第一起,被害人赵某在案发当日的陈述中说除项链、戒指、香烟外还丢失现金不到二百元。被告人乔成彬亦供述在本起盗窃中,窃得一百多块钱,一个戒指、一条项链,三条香烟。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2016年12月1日在看庄镇孙看村,在赵某家中窃得现金一百余元及项链等物品,合计总价值5100余元。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成彬系主犯,齐文杰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成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齐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乔成彬、齐文杰退赔被害人赵兴梅损失人民币5200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铰钳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程英华审 判 员 尚旭阳人民陪审员 王新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