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文利与殷业伟、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利,殷业伟,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范文利,女。被执行人:殷业伟,男。被执行人:支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文利与殷业伟、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文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6)未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1万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将案款交到我院执行账户,现我院将案款11万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范文利,申请执行人范文利向我院出具收条并表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6)未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