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2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超、冯光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超,冯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2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罗超,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冯光军,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罗超与被执行人冯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3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光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向罗超支付欠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140元、申请执行费19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光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冯光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209.7元。2、申请执行人罗超以已与被执行人冯光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桂0903执297号案件终结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