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王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王长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58号原告:韩志强,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被告:王长友,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强诉被告王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强撤回对被告王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490.00元,由原告韩志强承担。审 判 长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