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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云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生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云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生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云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峡口镇。法定代表人:曹建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生岐,男,196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峡口镇。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云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生岐(2016)宁0381民初1487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铜峡市云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马生岐支付货款及利息13.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费1947元,共计138397元,被执行人履行7万元,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怡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