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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夏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法定代表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夏利,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仲字第2180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委托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夏利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六村242号4-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3字第25787号)。2017年7月5日,王治(公民身份证号码:)以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利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六村242号4-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3字第25787号)的查封。二、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六村242号4-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3字第2578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治(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治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721号之二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夏利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渝01执7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利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六村242号4-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3字第25787号)的查封。二、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六村242号4-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3字第2578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治(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701225516)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治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2016)渝01执7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尹强(023-6767930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