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陆水枢纽工程局马鞍山慈湖河治理B03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陆水枢纽工程局马鞍山慈湖河治理B03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703号原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被告:陆水枢纽工程局马鞍山慈湖河治理B03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与被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陆水枢纽工程局马鞍山慈湖河治理B03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