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元,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46号之一原告:刘德元,男,195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付春,公司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元与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