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起军与赵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军,赵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856号之一原告:张起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华兴小区56-16门市房(百合时尚宾馆)。被告:赵宁,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现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红三委*组。本院审理原告张起军诉被告赵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起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起军负担。审 判 长 金光日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