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6民初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起军与赵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军,赵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856号之一原告:张起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华兴小区56-16门市房(百合时尚宾馆)。被告:赵宁,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现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红三委*组。本院审理原告张起军诉被告赵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起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起军负担。审 判 长  金光日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