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玉勤与阴彦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勤,阴彦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0647号原告:刘玉勤,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启,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阴彦栓,男,汉族,1993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玉勤与被告阴彦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刘玉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6030.0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被告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板材市场××区××号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郑公经(治)刑罚决字1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构成违法行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因伤住院,住院期间花费大量医药费,后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阴彦栓当庭支付给原告刘玉勤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一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五角元,由原告刘玉勤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