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洪贵、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贵,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曹令贤,许璇,临清市大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席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洪贵,男,1957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瑞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曹雪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令贤,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许璇,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住临清市,系被执行人曹令贤之妻。被执行人临清市大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胡里庄镇。法定代表人孙云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席春生,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6335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