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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秀英与布和、巴图其其格、宝音毕力格、敖云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英,布和,巴图其其格,宝音毕力格,敖云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任秀英,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布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图其其格,女,1973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宝音毕力格,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云格日勒,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秀英与被执行人布和、巴图其其格、宝音毕力格、敖云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布和、巴图其其格、宝音毕力格、敖云格日勒给付欠款60689.25元,案件受理费689.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宝音毕力格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60689.25元及执行费81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其 其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