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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潮道友与魏巍、丁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道友,魏巍,丁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1133号原告:潮道友,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魏巍,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丁秀萍,女,汉族,1989年11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魏巍之妻。原告潮道友诉被告魏巍、丁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宏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道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巍、丁秀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潮道友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承诺于数日归还,同时立下借据。经原告催讨此款,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转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所借原告的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2017年1月29日起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协议月息1%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巍、丁秀萍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巍与丁秀萍系夫妻关系。被告魏巍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经原告催讨此款,二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重新出据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4年元月28日到2017年元月28日,逾期利率为1%。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自2017年1月29日起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协议利率1%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递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借条原件一份等在卷佐证,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条上写明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时,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重新出具借条时,约定逾期利率为1%,因未标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故因认定为年利率,按借款本金20000元年利率1%计算自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的逾期利息为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巍、丁秀萍共同偿还原告潮道友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潮道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魏巍、丁秀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宏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