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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端良、代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端良,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端良,男,1968年10月3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代亮,男,1986年4月21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李端良申请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亮应支付申请人李端良案款51050.0元,承担执行费665.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05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