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1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陶全力与王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全力,王文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630号原告:陶全力,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王文平,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陶全力与被告王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全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全力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