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9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与未雅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未雅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8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路233号。负责人:张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雅雪,女,汉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与未雅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