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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243号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法定代表人:樊家驹。被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龙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海娥。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中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