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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申请张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特38号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紫荆公寓A幢。负责人:盛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张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农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农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珞 关注微信公众号“”